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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「本縣縣定古蹟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土地(斗南鎮中天段1239地號)」之土地經民事判決需支付債權人劉珊珊110年及111年土地租金等相關事宜。

刊登日期:2022/12/21
發文日期:2022/12/20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13824311號
主旨:公告「本縣縣定古蹟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土地(斗南鎮中天段1239地號)」之土地經民事判決需支付債權人劉珊珊110年及111年土地租金等相關事宜。
依據:提存法、109年3月24日108年度上字第17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書及108年4月11日107年度訴字第578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提存法、109年3月24日108年度上字第17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書及108年4月11日107年度訴字第578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辦理。一、有關斗南鎮中天段1239地號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之土地租金計算方式如下:378平方公尺*當期公告地價新臺幣(下同)6,200元*年息7%*應有部分20分之1/12個月≒684元/月,惟簡化行政流程,擬一次給付原告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之土地年租金=月租金684元*24個月=16,416元。

二、本府自110年12月8日府文資二字第1103820749號函及111年10月31日府文資二字第1113821270號函二次通知債權人劉珊珊領取費用,惟均未見復,故辦理公告。

三、請債權人劉珊珊於於公告後7日內與本府文化觀光處文化資產科承辦人朱小姐聯繫,逾期將依據提存法辦理向提存所清償提存作業。
附件:
  • 公告「本縣縣定古蹟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土地(斗南鎮中天段1239地號)」之土地經民事判決需支付債權人劉珊珊110年及111年土地租金等相關事宜。